第 24 條
化學物質之特性符合第三條所定關注化學物質定義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依 管理需要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。 關注化學物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運作方 法行之。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,公告前項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