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7 條
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、包裝、運作場所及設施,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 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,並備具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。 前項容器、包裝、運作場所、設施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、分類、圖 示、內容、格式、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