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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(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)
第 12 條
毒性化學物質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,證實公告之管理事項已不合需
要時,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變更或廢止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