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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(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)
第 1 條
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,掌握國內
化學物質各項資料,據以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,特制定
本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