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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環境用藥管理法 (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)
第 8 條
本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,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 一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添加或變更著色劑、防腐劑、香料、溶劑或 賦形劑。 二、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不符。 三、超過有效期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