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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環境用藥管理法 (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)
第 13 條
環境用藥製造業者,應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工廠登記,其設備及安全衛生
條件,應符合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;其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