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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資源循環推動法 (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)
第 45 條
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揭露及標示物品或其包裝、容器資訊之業者
,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揭露或標示內容、方式之規定,由中央
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善,屆
期仍未完成改善者,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