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4 條
未取得環保標章使用權之製造、輸入、販賣或提供服務業者,不得有下列 行為: 一、擅自使用環保標章於產品、包裝或其他消費者能取得之文件或資訊。 二、擅自使用環保標章、證書、證號或文字進行標示、宣傳、廣告或其他 對外之表示。 三、變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標章圖示。 四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當使用環保標章之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