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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資源循環推動法 (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)
第 13 條
為提升產品與營建工程永續性、資源使用效率及延長使用壽命,中央主管
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,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: 
一、使用單一、易於分解、拆解或資源循環之材質。 
二、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之再生粒(材)料。 
三、易維修、可升級或提升耐用性。 
四、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害環境物質。 
五、營建工程源頭現場分類減少廢棄物。 
六、其他於生命週期節約能資源使用及減少廢棄物之設計。 
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綠色設計原則之內容、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,訂定
綠色設計準則。
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綠色設計原則,檢討所主管之相關法令
,並輔導事業遵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