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4 條
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: 一、開發行為:指依第五條規定之行為。其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、進行 及完成後之使用。 二、環境影響評估: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、自然環 境、社會環境及經濟、文化、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,事前以 科學、客觀、綜合之調查、預測、分析及評定,提出環境管理計畫, 並公開說明及審查。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、第二階段環境 影響評估及審查、追蹤考核等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