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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環境影響評估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)
第 20 條
依第七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文書,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記載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 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