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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環境基本法 (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公發布)
第 8 條
各級政府施政應納入環境保護優先、永續發展理念,並應發展相關科學及
技術,建立環境生命週期管理及綠色消費型態之經濟效率系統,以處理環
境相關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