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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環境基本法 (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公發布)
第 29 條
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,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,
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,委員會由政府部門、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
一組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