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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環境基本法 (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公發布)
第 23 條
政府應訂定計畫,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;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、輻射
防護、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,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