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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環境基本法 (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公發布)
第 16 條
各級政府對於土地之開發利用,應以高品質寧適和諧之環境為目標,並基
於環境資源總量管制理念,進行合理規劃並推動實施。
前項規劃,應優先考慮環境保護相關設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