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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環境基本法 (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公發布)
第 11 條
各級政府得聘請環境保護有關之機關、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。
各級政府得邀請有關民眾與團體共同參與加強推動環境保護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