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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海洋污染防治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57 條
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二十二條第一項、第二十六條第一項、第二十七
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者,處新
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