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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海洋污染防治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)
第 56 條
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,未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, 或停止、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者,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 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