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54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限期令 其清除污染;屆期未清除污染者,得按次處罰: 一、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清除污染。 二、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海上焚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