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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海洋污染防治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52 條
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,將廢(污)水、油、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排
洩於海洋者,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,並得限期令其改善;屆期
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:
一、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:新臺
    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。
二、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: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