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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海洋污染防治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47 條
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、海域工程、海洋棄置或
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者,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
。
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,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
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