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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海洋污染防治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41 條
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許可而排放廢(污)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
區域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