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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海洋污染防治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31 條
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,並不得污染海洋。
船舶裝卸或載運油、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,應採取適當
防制排洩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