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4 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,公告為甲類、乙類 或丙類。 甲類物質,不得棄置於海洋;乙類物質,棄置時間、數量及作業方式應取 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;丙類物質,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及總量範圍 內,始得棄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