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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飲用水管理條例 (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)
第 24-1 條
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善;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;情節重大 者,得命其停業,必要時,並得廢止其許可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