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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飲用水管理條例 (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19 條
法人之代表人、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、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因執行
業務犯第十六條或前條規定之罪者,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,對
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