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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)
第 7 條
一般廢棄物之貯存,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貯存地點、容器、設施經常保持清潔完整。
二、不得有廢棄物飛揚、逸散、滲出、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