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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)
第 11 條
一般廢棄物之貯存容器置於戶外者,其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不洩漏污水。
二、不發生腐敗臭味。
三、可防止雨水滲入。
四、可防止貓狗覓食之設備或措施。
五、可配合一般廢棄物之清除作業。
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規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