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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廢棄物清理法 (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)
第 63 條
本法所定之處罰,除另有規定外,由執行機關為之;執行機關應作為而不
作為時,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之。
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,公開對事業、公民營
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設施、專業技術人員、檢驗測定機構查核、處分之
個別及統計資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