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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廢棄物清理法 (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)
第 57 條
從事廢棄物貯存、清除或處理業務,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新
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停止營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