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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棄物清理法 (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)
第 48 條
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 文書為虛偽記載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