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廢棄物清理法 (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)
第 37 條
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、清除、處理之操作及檢測,應作成紀錄妥 善保存三年以上,以供查核。 前項檢測之項目、方法、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