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廢棄物清理法 (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)
第 23 條
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前,由責任業者組成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
組織及依相關法規成立之基金會賸餘回收清除相關費用,應移撥資源回收
管理基金,依規定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