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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廢棄物清理法 (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)
第 22 條
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,回收應回收廢棄物之種類及
其回收獎勵金數額。
販賣業應依公告之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,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