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39 條
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,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,應依繳納期 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,一併繳納;逾期 九十日仍未繳納者,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