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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(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)
第 37 條
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、第十三條第一項、第
二十二條第一項、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,未提送控制計畫或整
治計畫者,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補正或
改善;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,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