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37 條
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、第十三條第一項、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、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,未提送控制計畫或整 治計畫者,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補正或 改善;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,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