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34 條
污染行為人、潛在污染責任人、污染土地關係人、檢測機構從業人員及第 八條、第九條所定評估調查之人員,對於依本法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代表人依第八條、第九條規定提供或檢具之土壤 污染評估調查資料為虛偽記載者,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