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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(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)
第 20 條
污染土地關係人、土地使用人、管理人或所有人因第十七條至前條之管制 ,受有損害者,得向污染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