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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水污染防治法 (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)
第 71-1 條
為保全前條主管機關代為清理之債權、違反本法規定所裁處之罰鍰及第六
十六條之二追繳所得利益之履行,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
假扣押、假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