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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水污染防治法 (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)
第 47 條
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 罰鍰,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,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,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