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67 條
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;其違反者為工商廠、場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。 依前項處罰鍰者,並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,按次處罰;情 節重大者,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,或令停工或停業,必要時, 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