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63 條
公私場所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取得許可證,逕行設置、變 更或操作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;其違反者為工商廠 、場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 設置或操作許可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