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57 條
法人之代表人、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、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 務,犯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、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之罪者 ,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,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 以下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