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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空氣污染防制法 (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)
第 50 條
各種污染源之改善,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,相關輔導成果,應每
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,並定期檢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