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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空氣污染防制法 (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)
第 26 條
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同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,應經依
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。
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於前項情形,得由其內依法取得前項技
師證書者辦理簽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