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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健康食品管理法 (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)
第 12 條
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製造、調配、加工、販賣、儲
存、輸入、輸出、贈與或公開陳列︰
一、變質或腐敗者。
二、染有病原菌者。
三、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。
四、受原子塵、放射能污染,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
    。
五、攙偽、假冒者。
六、逾保存期限者。
七、含有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