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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(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)
第 9 條
製造化粧品,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。
前項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、訓練、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
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