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1 條
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。但直接販賣至 消費者之產品流向資料,不在此限。 前項資料之範圍、項目、內容、建立與保存期限、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