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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(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)
第 40 條
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置管制藥品管理人,或未依第七條第二項、第十
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,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六
條第四項、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五條、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
二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,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。
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,其所屬機構或負責人亦處
以第一項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