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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(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)
第 38 條
違反第二十條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
萬元以下罰鍰。
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,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。